《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实施已经一年了。这是我国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进入崭新阶段的一年,是我国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承包者从国家主体向市场主体多元转化的一年,是我国国际海底活动得到国家法律有效保障的一年,也是我国大力提高深海科技能力,促进我国深海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年。
随着陆地资源日趋枯竭和深海技术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尤其是占地球表面积近一半的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一广阔的区域蕴藏着丰富的战略金属资源,其中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海底热液硫化物矿床等已被公认为21世纪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资源。人类已经进入深海资源开发利用的前夜。
在“持续开展深海勘察,大力发展深海技术,适时建立深海产业”方针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不懈奋斗,我国深海科技工作成果丰硕: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先后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勘探合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成功获得多金属结核保留区矿区,标志着我国成为世界上获得矿区数量最多的国家;资源调查全面深入,先后组织40多个大洋航次进行资源、环境及生物多样性调查,初步形成了“多种资源、多海域、多船作业”的大洋调查格局;深海技术实现跨越,以蛟龙号、海龙号和潜龙号为代表的“三龙”体系成为资源勘察的主力军,深海调查装备国产化率逐步提高,深海装备呈体系化发展并逐步形成能力,极大地提升了大洋调查航次效率。
《深海法》为我国深海科技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深海法》规定,国家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装备研发,将深海科学技术列入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先领域。国家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为相关个人、企业和机构的深海研究开发活动提供共享合作机制。《深海法》还专门规定了资料汇交制度,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将提供社会利用。为我国深海调查成果社会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极大地降低了社会研究深海区域资源的成本,大大提高了已有成果的社会利用率,有利于深海大洋事业的快速发展。同时,随着深海高科技的发展和我国海洋意识的全面提升,越来越多的青年才俊对深海高科技产生浓厚的兴趣,这必将促进相关人才队伍的成长和壮大,吸引更多青年人才加入到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行列,有利于培养出在国际领域的高层次技术研究人才。
《深海法》规定了我国承包者从事国际海底开发活动的基本准则。《深海法》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体现。按照《深海法》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授予许可后方可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申请。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应按照《深海法》规定,认真执行勘探、开发合同,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准则和标准,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深海法》明确了我国承包者应有的环保意识和国际责任。《深海法》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利用深海资源。按照该法,勘探开发者首先要对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区域情况,确定环境基线,对勘探开发行为对区域的影响作出评估。在此基础上制订监测方案,实时跟踪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深海法》要求深海海底区域勘探、开发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危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不仅规范了中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对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是体现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共同促进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和平利用的信心和决心。(作者系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所长李家彪)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