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12时起渤海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5-31浏览次数:125栏目:经济开发

    笔者从河北省水产局获悉,为全面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自6月1日12时起至9月1日12时止,渤海海域禁止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从事捕捞作业,渤海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

    据了解,今年是实施伏休制度的第17个年头,也是刺网渔船全部纳入伏休管理的第一年。休渔期间,休渔渔船应在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其他停泊点停泊,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渔船在异地休渔的,应经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在渔港、河口、码头等渔船停泊点不得有收购、运输、销售违法违规捕捞渔获物的行为。未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有渔船不得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或公海海域生产。

    休渔期间,对违规渔船的查处执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对所有查处的违规渔船,实施就近扣港处理,必要时可异地扣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扣押时间至伏季休渔结束,并按《渔业法》罚则的高限处罚。扣船地点为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唐山市京唐港、沧州市南排河渔港。扣港渔船如因安全或其他原因确需提前放行的,由扣船机构按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后报省伏休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放行。对“从事捕捞作业的‘三无’船舶”,三证不齐、使用套牌、假牌、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等渔船,要从重处罚直至没收渔船。对于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其燃油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暂缓、扣减直至取消发放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