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历史(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30浏览次数:782栏目:海洋权益

    国家对海洋的权利要求始自远古。古罗马最初认为海是公有的,任何人不得占有。但当罗马强大后,则提出海洋应归罗马所有的主张。希腊和意大利半岛上的城邦国家,都积极从事海上贸易,海洋对它们的利害关系较大,它们往往对海洋提出权利要求。例如,威尼斯曾宣布对整个亚得里亚海的主权要求,热那亚则认为它是利古里亚海的主权者。古代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对海上航行、渔业和贸易进行控制,也已远达格陵兰。
   
在中世纪,争夺海洋最激烈的是海上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1493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曾颁发教谕,把世界海洋分给西、葡两国。1494年两国订立了《托德西利亚斯条约》,规定在佛得角群岛以西370里格处划一条南北线,线以西归西班牙,线以东归葡萄牙。麦哲伦发现太平洋后,两国于1529年订立《萨拉戈萨条约》,在太平洋中再划一线,将全球海域划分为二,分属西葡两国所有。
   
这种海上割据和垄断的局势,是和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相容的,引起了许多新兴国家的反对。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海上自由论》一书,首先提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国家财产的主张,以反对葡萄牙禁止荷兰与东印度群岛(今印度尼西亚群岛)之间的通航与贸易。他的主张不仅受到葡萄牙,而且也受到西班牙和英国的反对。1613年发表了A.真蒂利的遗著《西班牙辩护论》。同年,英国的W.韦尔伍德发表了他的《海洋主权论》,1618年J.塞尔登写成了他的《闭海论》,1633年J.巴勒斯写成了他的《不列颠海的主权》,都与格劳秀斯针锋相对地进行争论。格劳秀斯的主张虽然遭到了攻击和反对,但航海自由是资本主义兴起的必然产物,尤其在18世纪初英国取得海上霸权以后,公海自由转而对它有利,它便放弃了“海上控制论”的主张,开始倾向于把海洋划分为属于沿海国主权范围的领海与不属任何国家的公海。至此,公海的观念逐渐被普遍接受。但领海和公海如何划分,长期间还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当时有人主张视力所及的范围是领海,有人主张大炮射程以内是领海。 首先提出大炮射程规则的是荷兰人C.van宾克斯胡克(1673~1743)。他在1703年发表《海上主权论》一书,提出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1782年意大利人F.加利亚尼鉴于当时大炮射程约三海里,便建议领海宽度为三海里,后来发展成为“三海里规则”。实际上当时各国领海宽度很不一致,除三海里外,还有北欧国家的四海里、土耳其和若干地中海国家的六海里。“三海里规则”在19~20世纪上半叶,虽为西方海洋强国所坚持,但一直未被普遍公认(见领海)。